作者:周军律师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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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财、信托以前都可以算是“刚兑”产品,即便投资亏损,也能保本甚至保收益。
但自从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资管新规》)出台后,刚性兑付被打破,保本理财将不复存在。
《资管新规》规定,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,且不能以任何形式垫付。
那是不是说,如果投资亏损,就不能找银行或信托公司赔呢?
并不是,如果银行或信托公司在销售产品时有以下情形,仍要承担赔偿责任:
一、虚假宣传
法律规定,银行和信托公司在宣传理财产品时,需要全面、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。
如果在宣传理财产品出现虚假宣传、夸大收益、承诺收益等行为,当投资者出现亏损时,机构就需要担责。
二、没有履行明确告知的义务
投资者需要自负盈亏的前提,就是银行和信托公司尽到明确告知义务,明确告知投资产品的收益、风险等内容,并且还要证明已经充分履行的告知义务。
比如让投资者在产品说明书、风险揭示书上签字,如果投资者在机构营业场所买理财,机构还需要对营销推介、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、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进行录像。
如果机构没有履行或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充分向投资者履行告知义务,那么投资者在投资出现亏损时,就可以向机构索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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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违反适当性原则
投资者买理财产品时,都需要做一个风险评估,用来确认投资者属于哪种风险偏好的。机构在向投资者售卖理财产品时,只能卖与投资者风险偏好等级相匹配的产品。
如果机构向投资者售卖理财产品与投资者风险偏好不匹配,就属于违反了适当性原则,投资者有亏损,机构也要赔偿。
四、没有依法进行风险评估
风险评估是机构向投资者推荐哪种理财产品的主要依据之一,如果机构无法举证其依法对投资者进行了风险评估,那么,向投资者推荐理财产品时就涉嫌违反适当性原则,就需要担责。
《民法典》第577条则规定,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,那么就要承担违约责任。
也就是说,如果银行或信托公司推荐的理财产品与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不匹配,导致投资者亏损,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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